近幾年到加拿大讀中學的未成年學生數量逐年增加,這些學生在加拿大的生活和學習是所有家長最關心的問題。學生在加拿大必須有一個法定的已成年的監護人,這個監護人必須是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
在申請學校時,教育局都需要申請人出具一份關于這個學生的監護人聲明公證,同樣這份公證也是申請簽證時必須的。監護人可以由家長委派,也可以由申請人所申請的學校來安排。
1、監護人選擇上的誤區
加拿大法律規定,如果學生入學時年齡未滿18周歲(個別省份年齡略有差異),必須在加拿大有一個已成年的法定監護人,這個監護人必須是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學生留學生申請時,其監護人必須給學生開具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監護信。沒有監護人就無法獲得留學許可。
有相當一部分家長為了獲得孩子的留學簽證,經常隨便選擇一位監護人,或把監護人選擇的權利直接交給留學中介,而一些不負責任的留學中介基本上把監護人當成了留學申請的一種工具,很少真正從孩子的系統監護和學業管理上去選擇監護人和鑒定責任缺的監護合同。孩子的監護人實際上是一種“形式上的監護人”,無法真正在孩子留學的過程中承擔監護責任。
2、監護合同簽訂上的誤區
在留學簽證申請階段,留學生家長(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和授權監護人分別需要簽訂監護人聲明書和受托監護聲明書。這兩份文件明確了法定監護人和受托監護人的關系。但在監護責任上描述上非常籠統,不明確。因此,建議各位家長在留學生申請階段尋找或委托中介尋找監護人時一定要做足功課,通過補充一份細化的監護合同來進一步明確受托監護人的責任,真正把監護人對你孩子的監護責任落到實處。
3、監護管理上的誤區
有了規范的監護協議,明確了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后,留學生家長一定要通過定期與監護人溝通,向監護人索要孩子的相關文檔,通過孩子了解監護人相關行為,或者通過孩子上學的學校、學區或老師等方式加強對監護人的管理,督促監護人履行相關義務。孩子獨自在外學習,監護人代替父母承擔著對孩子的管理責任,各位家長對監護人的選擇和監護人的管理一定不能掉以輕心。一旦發現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協議規定的相關義務,一定要及時溝通解決。
4、關于監護人選擇上的建議
監護人在孩子留學加拿大期間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孩子在加拿大的“父母”和依靠,也是孩子父母的“眼睛、耳朵、嘴……”,一個優秀的監護人能協助父母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很多幫助,對監護人額選擇和管理,建議:
一是建議家長參與到監護人的選擇過程中,不能把監護人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完全交給留學中介,不能把監護人僅僅當成留學申請的工具。
二是建議選擇在加拿大有機構的留學中介或服務機構,讓他們選擇或指定其工作人員直接承擔孩子的監護人。
三是建議委托孩子的學校代為尋找。如果自己找不到合適的監護人,可以委托孩子的學校代為尋找監護人,但最好要求學校找一位可以講漢語的監護人,不然與監護人的交流將成為很大的障礙。
四是建議一定要簽訂規范的監護合同,明確監護人對孩子和孩子家長的責任和義務,細化具體監護事項,特別是需要定期提供的孩子的各種報告和表格,同時要加強與監護人和孩子的及時溝通,主動跟蹤監護合同的執行情況。 |